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翰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翰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26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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