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頂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頂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