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偉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偉偉因於附表所示之期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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