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潘緹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勝捷 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