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哲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哲名│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44819││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哲名│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813元││4月23日││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