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4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蘇珮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玉山商業銀行營│玉山商業銀│104年9月30日│360,000元│AD0000000│││業部│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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