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29號聲請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銀│106年4月25日│2,635,927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城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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