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益龍選任辯護人杜逸新律師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雪鳳 財產所有人委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雪鳳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萩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益龍違反商標法案件,如起訴書所示之十字加帽子等扣案物品可能係為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上開扣案物品可能被宣告沒收,財產所有人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又本案(本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已於民國106年9月22日進行審理程序,並於106年10月13日續行審理程序;財產所有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55條之17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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