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原本與正本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記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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