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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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99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吳佳鎔
被 告 吳黃秋敏
被 告 吳昭樺
被 告 吳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黃秋敏、吳昭樺
、吳奇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佳鎔連
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