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楊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雅琪於民國108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13,595元正未給付,其中13,027元為本金;47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楊雅琪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131,281元正未給付,其中125,781元為本金;5,40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楊雅琪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245,038元正未給付,其中234,851元為本金;10,09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楊雅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28,075元正未給付,其中26,642元為消費款;1,43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388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027元
楊雅琪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61%計算
002
新臺幣
125781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35%計算
003
新臺幣
234851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35%計算
004
新臺幣
26642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