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6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妙文於民國104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4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489,991元正未給付,其中485,298元為本金;4,60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妙文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4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84,026元正未給付,其中83,121元為本金;81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妙文於民國105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4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104,149元正未給付,其中103,244元為本金;81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黃妙文於民國107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278,691元正未給付,其中271,989元為本金;6,6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黃妙文於民國107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251,347元正未給付,其中246,537元為本金;4,71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387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5298元
黃唯淇(原名:黃妙文)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3.46%計算
002
新臺幣
83121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3.46%計算
003
新臺幣
103244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3.46%計算
004
新臺幣
271989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8.61%計算
005
新臺幣
246537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8.6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