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7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展選任辯護人洪政國律師
詹仕沂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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