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計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偉前於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8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101年9月
5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29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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