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卿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殼貳拾柒件、「MyMelody」商標手機殼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65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HelloKitty」手機殼27件、「MyMelody」手機殼1件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卿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5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27件及「MyMelody」手機殼1件,確為未經商標權人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業經被告李卿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48頁),並有現場照片2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文件、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見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42頁背面)在卷可參。準此,扣案之前開仿冒商品,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之商品,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27件及「MyMelody」手機殼1件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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