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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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聲請人即原告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苑君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複代理人 蔡欣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 黃慈姣 之訴訟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