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 周時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諸世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5,788元,應徵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