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劉玉瓊

訴訟代理人 鄭琮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范瑞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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