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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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66號原告 鄭碧珠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之聲明為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執夏字第7195號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持前開債權憑證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均應予撤銷。而被告據前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內容為請求債務人(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8,76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58,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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