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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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何錦雲 被告 丁政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投簡字第3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政堯因本院107年度投簡字第3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何錦雲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些部分之請求涉及多筆金錢上及非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