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彥丞
邱志皇莊珀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賴彥丞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認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現存之證據,足認定被告犯罪,仍宜由受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張家豪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