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 伍偉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鳳玲
一、債務人伍偉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二)其中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伍偉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鳳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