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陳宜萱 原告陳○○(95年次)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惠雪 被告 賴昱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郁婷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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