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7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再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75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108年度救再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9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為證。
四、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證,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五、結論: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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