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訊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