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彥瑩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以上裁定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彥瑩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以上裁定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