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7號原告 周陳辰德
陳寶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耀輝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104年10月12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其中部分訴訟,依其現在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其標的金額即支票面額總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計算式:200,000元+6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600,000元=1,8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其標的金額即支票面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計算式:1,800,000元+2,200,000元=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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