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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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東岳
黃裕峰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