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樓嘉君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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