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前段、及68條第1項、第3項著有規定。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中國大陸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4年12月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柳營鄉士林村柳營50之5號)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在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公告內容刊載於95年9月15日之臺灣新生日報第15版並呈報於鈞院備查,上開公告期限已經屆滿。因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繼承人 萇保軍 (住河南省榮陽村王村鎮粱庄村)聲明表示繼承,為此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將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變賣標售,並將標售之價款依規定俾其大陸親屬繼承,爰請求將被繼承人甲○○所遺有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14.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臺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83.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臺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9.53平方公尺、權力範圍全部,及臺南縣柳營鄉士林村50之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3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標售。至程序費及相關費用則依「退除役官兵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在其遺產項下支付。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其主張上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162號民事裁定1份、公告1份、裁定確定證明書1份、土地所有權狀3份、臺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份(均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162號、95年度聲繼字第29號卷核閱無誤,自均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
┌──┬────┬───────────────┬─────┬────┐│編號│遺產項目│地號或門牌│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公尺)││├──┼────┼───────────────┼─────┼────┤│一│土地│臺南縣○○鄉○○段○○○○號│114.54│全部│├──┼────┼───────────────┼─────┼────┤│二│土地│臺南縣○○鄉○○段○○○○號│83.37│全部│├──┼────┼───────────────┼─────┼────┤│三│土地│臺南縣○○鄉○○段○○○○號│9.53│全部│├──┼────┼───────────────┼─────┼────┤│四│房屋│臺南縣柳營鄉士林村5鄰柳營50之5││││││號(未保存登記建物)│36.6│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