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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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31號聲請人黃OO前聲請人聲請宣告黃OO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黃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00號之6)於民國95年9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OO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OO之子黃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00號之6)於87年即前往南投縣工作,平常除以電話與聲請人及家人聯絡外,並大約每兩個月即會回家探視,88年9月21日發生921大地震後,失蹤人就未與聲請人及其他親友聯絡,至今音訊全無,顯已失蹤。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6年度家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 黃國倉 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黃OO之子黃OO於87年即前往南投縣工作,於
88年9月21日發生921大地震後即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之事實,有戶籍謄本、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96年度家催字第13號裁定、中國時報廣告刊登證明、廣告費收據為證,復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子黃OO證稱:「相對人是我哥哥,向來都在南投工作,每個月都會回家,自從921地震之後就沒有消息,聯絡不到…」等語相符(見本院9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又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13號准對失蹤人黃OO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刊登該公示催告的公告在96年3月6日中國時報,茲申報期間已於96年10月8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黃OO自88年9月21日失蹤,計至95年9月21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