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日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 陳佛民 (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8年1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佛民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佛民,於民國105年1月4日列為失蹤人口,時年96歲,生死不明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戶籍資料、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全民健保資料、入出境資料等件為憑,前經本院於108年7月16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陳佛民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陳佛民於失蹤屆滿3年之108年1月4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陳佛民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