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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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96號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告 余永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願以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