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原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原小字第36號

原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被告 陳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設於高雄○○○○○○○○,是被告顯不可能實際居住於該處,又被告目前設籍於臺東縣○○鄉○○村00鄰○○0○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