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十五號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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