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56號聲請人 賴碧珍 代理人 蔣育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紙,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年1月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5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1月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太平洋日報
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6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186││├──┼───────────────┼──────────────┼────┼───┼────┼───┤│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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