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靜明
       陳燦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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