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過失傷害│││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8月29日│96年8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924號│2390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1587│96年度交簡字第2593││事實審││號│號││├──┼─────────┼─────────┤││判決│96年9月29日│96年12月1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6年11月10日│97年1月9日│││確定│││││日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同左署97年度執字第││備註│察署96年度執字第│1487號│││13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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