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
二、請具狀補敘提起本件訴訟之「事實及理由」,原起訴狀僅記
載「訴之聲明」,其餘均未記載,有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並提出補正後書狀繕本1件,以利送達被告。
三、請提出系爭不動產即台中市○○區○○○○街○○號7樓之建物
登記謄本1件。
四、請提出95年8月18日台中何厝郵局1178號存證信函已合法送
達被告之證明文件(如雙掛號回執聯等)。
五、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