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
二、請具狀補敘提起本件訴訟之「事實及理由」,原起訴狀僅記
  載「訴之聲明」,其餘均未記載,有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並提出補正後書狀繕本1件,以利送達被告。
三、請提出系爭不動產即台中市○○區○○○○街○○號7樓之建物
  登記謄本1件。
四、請提出95年8月18日台中何厝郵局1178號存證信函已合法送
  達被告之證明文件(如雙掛號回執聯等)。
五、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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