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文城代理人林幸彬相對人林祝梅(LIMCUKMOI)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主文准對失蹤人林祝梅(LIMCUKMOI)(女、民國73年3月14日、統一(居留)證號:PD00000000號、外國護照號碼:MM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號之15,於94年6月7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