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6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旗
張峻瑋選任辯護人楊久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93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837號、第24955號、第25115號、第27240號、第28714號、第28720號、第30414號、第30684號、第30903號、第31126號、第31588號、第35107號、第37056號、第38752號、第38978號、第38992號、第40668號、第41286號、第41979號、第43124號、第4350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076號、第41678號、第44919號、第4737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495號、第3496號、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第181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9號、第2996號、第22471號、第29350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張峻瑋之科刑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張峻瑋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一、審理範圍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本件原審判處被告林瑞旗、張峻瑋幫助犯洗錢罪,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林瑞旗、張峻瑋部分,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㈡第241頁),故本院就被告林瑞旗、張峻瑋部分,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就原審判決關於其等之量刑部分為審理。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瑞旗、張峻瑋均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對於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均無任何賠償之行為,未見其等盡力求取被害人等原諒與填補損害之誠意,無從認定被告林瑞旗、張峻瑋具有悔意,是其等犯後態度仍屬不佳。參以被告林瑞旗、張峻瑋迄至原審審理時始坦承犯行,耗費較多之司法資源,原審就其等之量刑過輕等語。
三、刑之加重、減輕之說明㈠被告林瑞旗、張峻瑋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其等幫助行
為危害性較直接行為人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林瑞旗、張峻瑋行為後之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條文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的條文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林瑞旗、張峻瑋,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林瑞旗、張峻瑋人行為時之規定。而被告林瑞旗、張峻瑋就幫助洗錢部分,均於審判中自白,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等之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撤銷改判部分(關於被告張峻瑋科刑)之理由㈠原審調查後,就被告張峻瑋予以科刑,並說明量刑之理由。
惟查,被告張峻瑋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匯款至被告張峻瑋C帳戶之8位被害人,已與其中7位被害人協商賠償、給付完畢並簽立和解書,獲得其等之原諒;另就被害人 楊小慧 部分,因未能與其取得聯繫,惟被告張峻瑋已委請辯護人發函聯絡,表示願將其匯至被告張峻瑋帳戶之新臺幣(下同)55,000元全額賠償被害人楊小慧等情,此有被害人 陳稟詮鄭碧貞施喻馨黃鈺婕康惠瑄莊惠雯洪妙芬 之刑事陳報狀及郵局存證信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81頁至第195頁),足見被告張峻瑋尚知正視己非,犯後彌衍態度可取,是以本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容有未合。是檢察官就被告張峻瑋部分,以原審量刑失輕之不當提起上訴,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科刑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峻瑋明知當前詐欺集
團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加以隱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真實身分,而助長詐欺犯罪,受詐欺之人數及金額如附表一、二所載,犯後坦認,且與前揭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獲得其等之原諒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張峻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㈠第141頁至第142頁),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於法院審理時坦承錯誤,應已反躬自省,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業與上開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僅就被害人楊小慧部分,尚聯繫並願賠償被害人以取得其諒解,則以刑事法律制裁本即屬最後手段性,且本院量處之刑度應已足使被告戒慎自律,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上訴駁回部分(關於被告林瑞旗之科刑)之理由㈠按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審就被告林瑞旗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
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係審酌被告林瑞旗明知當前詐欺集團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因而得以使用本案帳戶詐欺被害人並加以隱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真實身分,而助長詐欺犯罪,受詐欺之人數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犯後坦認,惟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之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林瑞旗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並就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顯已斟酌上訴意旨所指犯罪情節、所生損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量刑事由,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就被告林瑞旗量刑過輕為不當,請求再予從重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勳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匯入林瑞旗B帳戶、張峻瑋C帳戶之人):
編號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事實對照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金額匯款時間匯入之帳戶遭起訴或移送併辦之報告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康惠瑄110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0,000元110年2月7日林瑞旗B帳戶林瑞旗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23,000元、22,000元(共計45,000元)110年2月19日張峻瑋C帳戶 蔡炎成 、張峻瑋2110年度偵字第28076、41678、47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林亞菁 (未提告)110年1月26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於110年2月7日匯款8,000元至 李郁婕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晚上7時15分匯38,000元至林瑞旗B帳戶林瑞旗3110年度偵字第28076、41678、47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葉育婷 110年2月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13,000元110年2月7日林瑞旗B帳戶林瑞旗4110年度偵字第28076、41678、47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李右任 109年12月28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0,000元110年2月6日林瑞旗B帳戶林瑞旗5111年度偵字第224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鄧雅芳 110年1月2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0,000元、20,000元(共計50,000元)110年2月6日、2月7日林瑞旗B帳戶林瑞旗6112年度偵字第11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羅妤婷 110年3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100,000元110年3月26日 江翎瑜 G帳戶林瑞旗附表二(匯入張峻瑋C帳戶、 舒國綱 D帳戶、 黃正傑 E帳戶、蔡炎成F帳戶之人):
編號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事實對照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金額匯款時間匯入之帳戶遭起訴或移送併辦之報告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陳稟詮110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50,000元、20,000元、10,000元、220,000元(共計300,000元)110年2月18日、2月20日張峻瑋C帳戶(匯入共300,000元)蔡炎成、張峻瑋93,010元、9,000元(共計102,010元)110年2月22日、2月23日舒國綱D帳戶(匯入102,010元)蔡炎成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鄭碧貞110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10,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共計55,000元)110年2月19日張峻瑋C帳戶蔡炎成、張峻瑋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楊小慧110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25,000元、30,000元(共計55,000元)110年2月20日張峻瑋C帳戶蔡炎成、張峻瑋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莊惠雯110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1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0元(共計55,000元)110年2月20日張峻瑋C帳戶蔡炎成、張峻瑋5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洪妙芬110年3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25,000元、30,000元(共計55,000元)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20日張峻瑋C帳戶蔡炎成、張峻瑋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0,000元、5,000元(共計35,000)110年3月1日黃正傑E帳戶蔡炎成6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施喻馨110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000元110年2月19日張峻瑋C帳戶蔡炎成、張峻瑋2,000元110年2月22日舒國綱D帳戶蔡炎成7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吳雅芳 110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15,000元110年2月24日舒國綱D帳戶蔡炎成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0,000元、17,000元(共計37,000)110年2月26日、2月27日黃正傑E帳戶蔡炎成8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陳伯儒 110年2月間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20,000元110年2月27日黃正傑E帳戶蔡炎成9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蘇有德 110年3月間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0,000元、50,000元(共計80,000元)110年3月4日及3月5日蔡炎成F帳戶蔡炎成10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楊淳祺 110年2月間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0,000元110年2月24日舒國綱D帳戶蔡炎成11110年度偵字第44919、110年度偵緝字第3495、34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 蔡維修 110年3月1日起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17,000元、36,000元(共計53,000元)110年3月4日、3月5日蔡炎成F帳戶蔡炎成12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蔡涵蓉 110年2月17日起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0,000元110年2月27日黃正傑E帳戶蔡炎成13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陳泱霖 110年2月下旬起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10,000元110年2月26日黃正傑E帳戶蔡炎成14111年度偵字第18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蕭雅嬪 110年2月下旬起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14,000元110年2月19日舒國綱D帳戶蔡炎成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10,000元110年2月27日黃正傑E帳戶蔡炎成15111年度偵字第18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高子捷 110年1月4日起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00,000元、300,000元(共計600,000元)110年2月23日、2月24日舒國綱D帳戶蔡炎成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100,000元、100,000元(共計200,000元)110年3月1日黃正傑E帳戶蔡炎成111年度偵字第15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00,000、100,000、45,000(共計245,000元)110年3月5日、3月6日蔡炎成F帳戶蔡炎成16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簡子睿 110年2月22日起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000元110年2月27日黃正傑E帳戶蔡炎成17111年度偵字第18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林湘霓 110年2月1日起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32,000元110年2月19日舒國綱D帳戶蔡炎成18111年度偵字第2996號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黃鈺婕110年2月3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16,000元110年2月20日張峻瑋C帳戶蔡炎成、張峻瑋19111年度偵字第293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鄭鈺蒨 110年3月4日前某時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45,000元110年3月4日蔡炎成F帳戶蔡炎成20112年度偵字第32240號追加起訴書 黃啓瑞 110年2月24日前詐欺集團佯以可出售洗衣球為由,要求其匯款17,000元110年2月24日舒國綱H帳戶蔡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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