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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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69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胡學秀
       陳宜芳
被   告  朱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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