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志明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志明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志明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重罪者,有趨吉避凶之常情,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6月12日起執行羈押,復自同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業經審理終結,已於同年11月9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10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聲請具保非無理由,爰裁定准予被告取具新台幣5萬元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理由詳見本院104年聲字第3459號裁定),然被告覓保無著,堪認前揭羈押理由均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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