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9號聲請人 張漢騫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欣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欣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就任欣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於100年1月13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該公司尚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