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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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3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李炎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1300號
被 告 盧李炎珠
女 7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李炎珠與 黃勝福 為鄰居關係。盧李炎珠竟分別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3年8月27日15時1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停放機車處巷內,手持剪刀刮損黃勝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左、右側車身烤漆,以此方式破壞該車輛車身外觀,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黃勝福。㈡於113年8月28日7時5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停放機車處巷內,手持剪刀刮損黃勝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左側車身烤漆,以此方式破壞該車輛車身外觀,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黃勝福。㈢113年8月28日17時28分許,在上址,再次剪刀刮損刮損黃勝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左後車尾、左側車身烤漆,以此方式破壞該車輛車身外觀,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黃勝福。嗣黃勝福發現上開2輛機車均遭刮損,經調閱該監視器畫面查看,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勝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盧李炎珠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那女子我不確定是不是我,而且我是在那邊掃地,我沒有持剪刀刮告訴人黃勝福上開2輛機車,我只是用指甲刮過去而已云云。
2
告訴人黃勝福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
其所有之上開2輛機車因被告本件犯行而受有左、右側車身烤漆遭刮損等事實。
3
監視器錄影暨截圖3張、上開2輛機車照受毀損之照片6張、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刮損上開2輛機車烤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其所為上開3次毀損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