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歐陽亦娟 被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