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丁○○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扣除上訴人(即被告)乙○與丙○前繳上訴裁判費貳仟元,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鴻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