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5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侯學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進富 │華南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叁仟柒佰伍拾元│NC八七五00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