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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