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95號上訴人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顏莉妹